香港的法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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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的法例

根據香港的法例,香港居民的殮葬事宜,是由香港法例第 132章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所規范,

並由食物環境衛生署去執行有關的法例。至於香港法例第 132M 章 火葬及紀念花園規例 (憲報編號 L.N. 320 of 1999)第三條釋義,就明確定下 "骨灰" 與 "遺骸 "的定義:

“骨灰”(ashes) 指遺骸經火化後剩下的骨灰;

“遺骸”(human remains) 指人類屍體或非活產嬰兒的屍體,

但不包括該等屍體經火化後剩下的骨灰。食物及衛生局局長周一嶽先生在2006年11月15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強調,就公共衛生角度而言,由於火化時經攝氏 850 度以上的高溫處理,火化後的骨灰不會構成衛生問題。所以,骨灰存放的位置,地點,方式可根據先人的意願,存放於家中,紀念花園,寺院,庵堂,公眾或私人的靈灰安置所。

第132M章 第3條 釋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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